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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研究

admin头像 admin 欧洲杯赛事 2024-05-17 18:05:43 0 61
导读:【摘要】:随着我国体育产业不断发展,各大视频平台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越发重视,相关盗播侵权案件频发,但如何对其进行著作权保...

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研究

【摘要】: 随着我国体育产业不断发展,各大视频平台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越发重视,相关盗播侵权案件频发,但如何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却存在争议,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转播主体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,阻碍了我国体育产业发展。“新浪诉天盈九州案”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侵权纠纷中的典型案例,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标准、法律性质,以及权利保护路径等问题的广泛讨论。本文以“新浪诉天盈九州案”为例,总结其争议焦点,运用案例分析法、文献研究法、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展开深入的理论研究,以期为相关案件提供参考,减少相关案件的争议,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。文章分为四个部分,第一部分通过对案件的案情进行归纳整理,总结出三个争议焦点,即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标准认定,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性质认定,以及能够适用何种权利保护路径,其余三个部分则分别对三个争议焦点展开论述。首先,判断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,可采用选择空间法,以是否具有个性化选择空间为标准,并且应对其进行个案分析而非与其他作品比较独创性高度,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制作虽然受到一些创作限制,但仍具有独创性。其次,对于其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性质问题,通过对邻接权保护作品传播者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,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分标准应是独创性的有无而不是高低,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具有独创性,不构成录像制品,同时,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满足类电作品的固定性标准,构成类电作品,无需归为兜底条款的其他作品。最后,对于其权利保护路径的选择问题,作为类电作品,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应适用著作权中的广播权进行保护,无需适用兜底的其他权利。广播组织权作为邻接权,其适用主体范围较窄,无法保护其他非广播组织的赛事转播主体的利益,应避免适用。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可以直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,无需适用只有原则性条款而没有具体权利规范、无法全面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。总之,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这种新形式作品,适用著作权保护更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和当下现实产业的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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